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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执恢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科技创业园(园区)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立新,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黑06执恢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3台生产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2018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拍卖上述生产设备,经过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拒绝按照流拍价接收抵偿债务。
除此之外,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又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