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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大道宝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富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发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职务法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不够清偿全部债务。同时,本院又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黑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倪*
审判员*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