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坪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阳海立方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丰和路132号。
被执行人:海阳海立方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度假区凤凰路东、海景路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海立方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后被执行人海阳海立方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阳海立方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婚姻登记、证券、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2021年12月1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12月13日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经过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波
审判员  王石刚
审判员  宋显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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