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坪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391号
申请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610550132。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粮,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丰和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0363936C。
法定代表人:李崇福,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2020)鲁0203民初8101号、(2021)鲁02民终432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到期债权1108611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2020)鲁0203民初8101号、(2021)鲁02民终432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到期债权110861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梁通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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