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坪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6874号之一
原告:莱阳海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前泉水村。
法定代表人:王京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丰和路132号。
被告:李军,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惠州路98号。
被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西赵疃村152号。
原告莱阳海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被告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账号37150199760600001837系三方共管账号,申请解除冻结,变更冻结其农商银行即墨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账号90206013020100061120,并保证该账户资金足够本次查封所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变更保全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农商银行即墨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账号90206013020100061120下存款45万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解除被告青岛坪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支行账号37150199760600001837查封的45万元。
需要继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武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