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坪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坪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386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孙永粮,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坪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丰和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黄熙彭,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坪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国誉鸿安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民终5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莹莹
审判员  周桂莲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曲识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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