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2693号
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袁庄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4900818H。
法定代表人:杨万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11号海松大厦A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3558。
法定代表人:彭传良。职务:总经理。
被告:皇建华,男,汉族,1984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深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建业五栋大楼C座3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34086413。
法定代表人:张永生。职务:总经理。
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皇建华、河南深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中银晶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松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