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1587号之一
原告:助建管道(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不锈钢A区西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W0T9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11号海松大厦A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35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助建管道(佛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助建管道(佛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7.88元,减半收取计1558.94元,财产保全费1224.47元,合计2783.41元[原告助建管道(佛山)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助建管道(佛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