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11号海松大厦A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135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怡乐路130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X51H7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止2022年6月23日,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含税)总金额1550420.61元、诉讼费用15500元、保全保险费1811元,合计1567731.61元;申请执行人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以工抵房加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上述1567731.61元:第一期于2022年9月30日前以工抵房形式支付1104002元,申请执行人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将佛山鑫创名湖世家项目13号楼1401房转让给第三人***(***已另行向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30000元),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房屋网签手续,第三人***负有协助义务,网签手续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二期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31864.805元;第三期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231864.805元;若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义务(协议第二条第一期的款项以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时间办理完成房屋网签手续视为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1597731.61元(1567731.61元加上***交付的购房款30000元)扣减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若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了房屋网签手续,视为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1134002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从202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执行费19072元,由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的多个账户,其中部分账户有存款。但经向住建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保交楼任务较为艰巨,相关账户均不能进行扣划,相关财产均不宜强制处置。需完成保交楼任务之后,再行处置债务问题。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