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4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泰然工业区210栋厂房7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深圳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