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30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腾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佛山市腾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三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同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腾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1.35元(原告已预交1102.6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佛山市腾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51.34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孙 秀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