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夫平。
委托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
法定代表人:邓目军。
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详见判决书),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有小额存款,银行帐户本案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无互联网银行帐户。
3、查明被执行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
4、查明被执行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
5、查明被执行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没持有股票(股权)。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和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为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详见判决书),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桂0722执18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德伟
审 判 员 朱深思
审 判 员 韦海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家云
书 记 员 秦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