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722民初2798号
原告: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县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796813014R。
法定代表人:黄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安石镇坡村村委三叉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NRP8X3A。
法定代表人:陈书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渊、被告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陈书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128000元,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并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工程款。
被告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按3‰计付每日违约金过高,应当调整。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在涉案工程于2019年12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128000元,但被告逾期未付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工程款128000元及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9年12月17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付问题。原告主张按每日3‰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并要求调整,原告也同意调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是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本院酌情调整为每日按0.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向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000元;
二、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向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工程款12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2‰计算)。
上述义务,义务人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4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广西久讯矿业有限公司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君雄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