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民初906号
原告: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县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796813014R。
法定代表人:黄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05767324T。
法定代表人:黄敏,总经理。
原告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君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 凌
书 记 员 毛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