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722执异5号
异议人:冯某1,住浦北县。
法定代理人:冯某2,系冯某1母亲。
申请执行人: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县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79681301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浦北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大岭麓小区矮禾塘安置地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57183314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北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冯某1主张本院对其向中泰公司购买的浦北县××道××镇××大厦××单元××号房产(以下简称1303号房产)被本院查封、拍卖,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没有对1303号房产实施过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异议人的执异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1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