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与汝州市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6742号
原告: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山城南路1号数字经济产业园210室,统一信用代码91410603MA9M5D1K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汝州市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207国道与建材路交叉口建业桂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5J9DT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诉被告汝州市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