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6283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西锦工业区,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永泉山生态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1694361P。
法定代表人:吕良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益云,江苏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804336。
法定代表人:袁振红。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6元,减半收取计6773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海根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颜文靖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