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25民初844号
原告:封开县银山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封开县长岗镇谷圩村旧321国道边山岸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581394676J。
法定代表人:何永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西锦工业区(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永泉山生态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1694361P。
法定代表人:吕良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文虎,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封开县银山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黄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封开县银山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开县银山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开县银山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71.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5.52元,由原告封开县银山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炎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丽婷
书 记 员 岑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