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侯执字第12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建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