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侯执字第120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建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的(2008)武侯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4721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建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建联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