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羊执字第76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卫东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