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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民初10328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金融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U3QL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纵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A#办公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754818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纵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2022年12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 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