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民初12327号
原告:**,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金融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U3QL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纵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A#办公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754818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纵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 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
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