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锦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716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四川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4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4649327H。
法定代表人:朱俊峰。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安祥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