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驻川办事处、四川省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武侯执字第310、311、3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瑞,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驻川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四川省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835、838、84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四川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武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市蓉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驻川办事处、四川省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案。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驻川办事处、四川省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办理年检手续。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霖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