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532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海安庆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广州路交汇曲沂社区D区19-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3449775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汶河大道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MMTRA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亿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与解放路交汇汇丰西城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CTRR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山东海安庆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亿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海安庆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莱芜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亿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莱芜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亿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安庆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