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临沭县曹庄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9民初2242号
原告:徐敏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庆,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曹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沭县曹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邢雨亭,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涛,男,曹庄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女,曹庄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第三人:山东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与蒙河路交汇国金中心2号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兴,山东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徐敏喜与被告临沭县曹庄镇人民政府(下简称曹庄镇政府)、第三人山东亿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亿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敏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庆、第三人亿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庄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敏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曹庄镇政府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徐敏喜以亿强公司(原山东亿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曹庄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曹庄镇政府将临沭县曹庄镇公厕建设第三、五、六、七标段发包给亿强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后该工程第五、六、七标段由徐敏喜实际施工。现上述工程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徐敏喜就工程款多次向曹庄镇政府催要未果。
曹庄镇政府辩称,案涉工程的第五、六、七标段(大哨北村除外)由徐敏喜实际施工属实,工程于2021年10月验收合格,曹庄镇政府应付工程款共计997152.15元。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曹庄镇政府付款时应扣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即质保金49857元应在总价款中扣留,到2022年10月扣除维修费用后再向徐敏喜退还。
亿强公司述称,我公司与徐敏喜之间没有关系,徐敏喜无权起诉曹庄镇政府。当时我代表公司和陈磊一起干的涉案工程,我投的钱都用在前期公厕建设中了。我在涉案工程中的投资款、利润及利息应从曹庄镇政府拨付的工程款中支付给亿强公司。涉案工程后期也是由陈磊干的,徐敏喜是跟着陈磊干活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徐敏喜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亿强公司质证认为不知道真假,当时合同只有我公司和曹庄镇政府有,徐敏喜不应该有合同,对合同来源有异议。对曹庄镇农村公厕交接表,亿强公司质证认为没参与交接,不知情。
对亿强公司提交的材料单、付款单,徐敏喜质证认为三性均有异议,该垫付款项与本案无关联性,且不是亿强公司垫付;即使刘大兴个人垫付款项属实,刘大兴并非本案当事人,其垫付款项应另案主张权利。对亿强公司庭后提交的临商银行电子回单,徐敏喜质证称,垫付款项属实,但该款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同意在本案工程款中扣除。
结合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徐敏喜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亿强公司的质证意见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合同能够证实部分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阐述。曹庄镇农村公厕交接表能够反映工程交付情况,予以确认。
徐敏喜对亿强公司提交的付款单、材料单及临商银行电子回单的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亿强公司原名山东亿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徐敏喜以山东亿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的名义与曹庄镇政府(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临沭县曹庄镇公厕建设三标段、五标段、六标段、七标段工程。合同工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合同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三标段498866.20元、五标段374149.65元、六标段373801.50元、七标段373801.50元,合同价款采取固定单价形式,遇原材料上涨、技术性变更等其他因素,均不再增加造价。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工程保修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保修期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负责维修,使其达到使用功能,若承包人不能及时维修,发包人可以维修,但费用需承包人承担。工程保修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保修期满,扣除维修费用后的款项发包人退给承包人。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徐敏喜实际建设施工了第五标段、六标段、七标段(大哨北村除外)公厕。徐敏喜施工完毕工程经验收合格后,2021年10月将工程交付曹庄镇政府。经计算,曹庄镇政府应付徐敏喜五标段工程价款374149.65元、六标段工程价款373801.50元,七标段扣除徐敏喜未施工的大哨北村公厕工程款124600.5元。曹庄镇政府应付工程款249201元。上述曹庄镇政府共计应付工程价款997152.15元。工程价款后经徐敏喜催要,曹庄镇政府未予支付。
曹庄镇政府认可应付徐敏喜工程款997152.15元,但主张应扣留总价款5%即49857元的质保金,质保期满扣除维修费用后退还徐敏喜。徐敏喜同意质保金到期后即2022年10月再支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徐敏喜借用亿强公司名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徐敏喜无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的资质,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曹庄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徐敏喜施工完毕后,工程已于2021年10月经验收合格。现徐敏喜要求曹庄镇政府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曹庄镇政府应支付徐敏喜工程折价补偿款947295.15元,并应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徐敏喜同意质保金49857元于质保期满后再支付,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亿强公司主张的垫付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审理。
曹庄镇政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沭县曹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敏喜工程折价补偿款947295.15元及利息(利息以947295.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敏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徐敏喜负担364元,被告临沭县曹庄镇人民政府负担6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兰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惠 婷
书 记 员 柏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