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鲁1329行审99号
申请执行人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2023年11月20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处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圆整)的罚款。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2023年11月20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决定书送达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7月24日送达催告书。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未自觉履行义务,故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