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4执终609号
申请执行人阎同。
被执行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阎同与被执行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609号。
本案在执行中,经审查,本案立案未到法定期间。被申请人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07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2017)津01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07号仲裁裁决书。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0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学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