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7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家房子村铭仁别墅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菲,天津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产产业园综合办公楼408-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才,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杨宝公路西侧21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艳,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15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红
审 判 员 王 路
代理审判员 姚 琦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锟
书 记 员 王 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