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初4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宝公路西侧21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生,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翼龙,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耘,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诉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津01民初486号民事裁定,冻结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5166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后,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5166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炳正
审 判 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振铭
书 记 员  董琳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