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辖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创意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刘家房子村铭仁别墅**。
法定代表人:李卫勋,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杨宝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立平,经理。
上诉人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15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君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应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因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燕
代理审判员 郝 真
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