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市佳利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佳利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保航路**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丽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山**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金,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宝公路**侧**号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生,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佳利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津0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佳利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
在诉讼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105,765元予以冻结。
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投资、机动车辆进行了财产调查,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也向法院申报了公司财产,其中就包括本案被执行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予其结算的工程款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然足额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存款,但二被执行人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争议较大,并且已经提起诉讼,故此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津01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莹
审判员 郝玉珠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席耀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