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政达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245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东政达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6030515X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与欢坨路交口东侧26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淑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雷,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好,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2525197C),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前进道801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平,董事长。
被告:曹桂银,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建飞,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新,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艳,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沁虹,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东政达混凝土搅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政达公司)与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阳公司)、曹桂银、李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东政达公司诉称,2017年11月22日,雍阳公司因承建宁河区北淮淀村村内道路修复工程与东政达公司签订《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东政达公司依约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义务,雍阳公司未足额支付混凝土款。截至起诉之日,雍阳公司尚欠东政达公司混凝土款587593.7元,曹桂银与李国新系涉案项目混凝土的共同买受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587593.7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应付款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金额为9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李国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李国新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武清区,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宁河区。东政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管辖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6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东政达公司向被告主张混凝土货款,东政达公司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国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李国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彩月
本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