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濮阳市顺发达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7民初2368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坤,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华,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澜,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顺发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安凯路**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志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田,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前进道**。
法定代表人:郑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艳,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智,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立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馨雅宾馆/div>
负责人:刘凤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向东,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台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濮阳市顺发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立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蒋向东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兰 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