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11259号之一
原告: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
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五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