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6524号
原告: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225号D3型2门10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前进道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惠达城市景观工程公司、天津雍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津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