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开发区园艺营造有限公司

河北悦美山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涿州市开发区园艺营造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1民初2939号
原告:河北悦美山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8GL3C64
法定代表人:**,女。
委托代理人:解姗姗,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开发区园艺营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6525952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悦美山水养老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开发区园艺营造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7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悦美山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