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与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展中。
委托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4元,由原告杭州鹏顺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