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长荣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0265号
申请人: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华艺工业园区,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南1号华艺广场灯饰区第9层34-39卡,第10层29-39卡,第10层40-44卡。
法定代表人:区炳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西锦,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驻马店长荣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曾用名驻马店长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国胜。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
主要负责人:何骋,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驻马店长荣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驻马店长荣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价值1407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驻马店长荣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价值1407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艺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