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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行终8584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对上诉人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行终8584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1)京行终8584号行政判决书中第2页第9行“2.申请号:2620800”,现更正为“2.申请号:26208004”。
审判长 陶钧
审判员 吴斌
审判员 曹丽萍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官助理 郝晴
书记员 张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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