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花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0264号
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华艺工业园区,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南1号华艺广场灯饰区第9层34-39卡,第10层29-39卡,第10层40-44卡(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区炳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西锦,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花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金月湾广场C区二层部分CA3、CA5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发珍。
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花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计2333元,由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33元)。
审判员  马敏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