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长荣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026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华艺工业园区,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南1号华艺广场灯饰区第9层34-39卡,第10层29-39卡,第10层40-44卡(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区炳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西锦,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驻马店长荣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国胜。
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长荣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计15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24元,合计2781元,由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华艺灯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781元)。
审判员  马敏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