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026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卅,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乔 艳 丽
二〇二一 年 九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莉 莉
打印:扈艳红     校对:彭莉莉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