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德威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8民初3117号
原告:陕西德威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解战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威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威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威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0元,减半收取5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阿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