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信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7068号
原告:河南省恒信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XX镇XX村南。
法定代表人:杜改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座XX楼。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恒信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0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恒信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信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信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计834.50元,由原告河南省恒信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许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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