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13528A。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座XX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  正  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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