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1495号
原告***,女,汉族,籍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升平,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胜利高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到被告公司,2012年起原告受聘为被告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约定年薪壹佰万元。后因被告拖欠原告薪资,亦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出解除聘用,被告同意后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的薪资为2036000元。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解除了聘用。被告口头答复将拖欠原告的薪资付清,但至今未付,且没有给予任何回复,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工资款2036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和其他经济损失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出生于1949年8月11日,2011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时已经62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规定,其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应另行提起追索劳务报酬之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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