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成,***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珂,***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郯城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盛翔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异议人盛翔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