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627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芹,******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9154689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住该村××号。
被告:郯城县***福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郯城盛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县***福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2021年2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